根據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規定,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1區、2區。
(a)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b)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c)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電氣設備的類別與使用環境有關,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別:—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Ⅱ類隔爆型“d” 的電氣設備按大試驗安全間隙,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按小引燃電流又分為ⅡA、ⅡB、ⅡC類(ⅡB類使用范圍廣,只有*氣、乙炔場所才要求使用ⅡC類,參見表3)。
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不利條件下運行時,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高溫度。
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低溫度(見表1)。
電氣設備按其高表面溫度劃分的組別(見表1)。 表1 溫度組別、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電氣設備的高表面溫度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T1 450℃ >450℃ T2 300℃ >300℃ T3 200℃ >200℃ T4 135℃ >135℃ T5 100℃ >100℃ T6 85℃ >85℃
根據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持續時間,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10區:在正常加工、處理或清理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的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11區:未劃為10區的場所,但在異常條件下可以在該場所內出現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
表2 溫度組別 點燃溫度T 高表面溫度 無過負荷 有認可過負荷T11 T>270℃ 215℃ 190℃ T12 <200℃T≤270℃ 160℃ 145℃ T13 <150℃T≤200℃ 120℃ 110℃
表3 溫度組別類 別T1 T2 T3 T4 ⅡA、ⅡB、ⅡC 甲烷、乙烷、丙烷、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一氧化碳、苯酚、甲酚、二氯乙烯、氯苯、氨、丙炔、丙烯腈、*化*、焦爐煤氣、*等 丁烷、環戊烷、丙烯、乙苯、異丙基苯、甲醇、乙醇、丙醇、丁醇、環己酮、甲酸甲脂、醋酸乙脂、二氯乙烷、氯乙烯、甲胺、乙烯、乙炔等戊烷、己烷、環己烷、松節油、石腦油、石油、煤油、燃料油、汽油、戊醇、己醇、氯丁烷、二甲醚、丁烯醛等 乙基甲基醚、乙醛、二丁醚、二乙醚
注:本表引自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錄B中的部分內容